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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授權原則)
除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提本公司董事會討論事項外,董事會依法令或本公司章程規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執行之層級、內容等事項,應具體明確:
一、年度預算之核可及年度決算之審議。
二、公司簽證會計師之選任及解任。
三、公司營業或財產全部或其重要部份典讓、出售、出租、出質或抵押,但因授信關係提供與金融機構擔保或出售設備與子公司不在此限。
四、公司轉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可或其股份之受讓。
五、重大資產之取得,依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之。
六、重大技術合作契約之核可。
七、以公司名義對外背書或保證,依本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管理辦法」辦理之。
八、對外代表公司簽立合約、備忘錄及意向書等。
九、公司經營策略及營業項目。
十、經理人之委任、解任、考核、獎懲、升遷、退休及報酬等。
十一、公司之組織架構。
十二、公司內部之規章辦法制定。
十三、公司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及專利申請。
十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授權董事長部份。
十五、本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授權董事長部份。
十六、依提報股東會同意之取得或處分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重要資產處理程序規定授權之事項。。
十七、依提報股東會同意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暨取得或處分長、短期投資資產處理程序規定授權之事項。
十八、檢查公司會計制度、財務狀況及財務報告程序。
十九、審核取得或處分資產、及背書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二十、與公司簽證會計師進行交流。
二十一、對內部稽核人員及其工作進行考核。
二十二、對公司之內部控制進行考核。
二十三、評估、檢查、監督公司存在或潛在之各種風險。
二十四、檢查公司遵守法律規範之情形。
二十五、審核本規則第十五條所述涉及董事利益衝突應迴避表決權行使之交易,特別是重大關係人交易、取得或處分資產及背書保證及成立以投資為目的投資公司等。
二十六、評核會計師之資格並提名適任人選。
二十七、短期投資(含股票、基金、公債、受益憑證等)。
二十八、資金調度(含借款額度內之動支)。
二十九、顧問、會計師、律師之委任與聘用。
三十、於本公司業務範圍內對外代表本公司。
三十一、增資或減資基準日及現金股利配發基準日之核定。
三十二、依本公司「核決權限辦法」及相關管理辦法規定之授權事項。
三十三、經股東會或董事會通過,決議授權董事長依法辦理或全權處理之事項。
三十四、其他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之職權。
三十五、其他依公司章程或相關章則規定授權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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