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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建立本公司良好之公司治理及獨立董事制度,使獨立董事對董事會及公司營運發揮其功能,爰參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本規則,以資遵循。

 

第二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相關事項,除法令或章程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

 

第三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職責包括下列事項之審核或處理:

一、審核公司訂定或修正之內部控制制度。

二、審核公司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三、涉及董事或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之事項。

四、與關係人間重大之資產交易。

五、對關係人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或重大之事項。

獨立董事除履行前項之職責外,並得對下列事項於董事會發表意見:

一、提名、解任董事。

二、聘任或解任經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或經理人員之報酬。

四、對關係人債權確保措施之允當性。

五、可能損害小股東權益之事項。

六、審核簽證會計師之資格並提名適當人選。

獨立董事如就前二項規定事項為決議之表決或發表意見者,應以「贊成」、「反對及其理由」或「無意見或棄權及其理由」之方式為之。

 

第四條

本公司得為獨立董事購買責任保險。

 

第五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之報酬,應於公司章程或依股東會決議訂之,並得酌訂與一般董事及監察人不同之合理報酬。該獨立董事之報酬亦得經相關法定程序酌定為月支之固定報酬,而不參與公司之盈餘分派。

 

第六條

本公司獨立董事應持續進修,包括參加必要之相關進修課程。

 

第七條

本公司應使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之知情權。就應經董事會決議之事項,公司應於法定期限內通知獨立董事,並提供充份之資料。如有董事二人以上認為議題資料不充足,並經獨立董事一名以上同意時,得向董事會提出申請延期審議該項議案者,董事會應予採納。

 

第八條

本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限制或妨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獨立董事履行職務任有必要時,董事會應指派相關人員協助等。

獨立董事經董事會或其他法定程序決議聘請專家及其他行使職權必要之費用,由公司負擔之。

 

第九條

本規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